近日,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钢铁煤炭行业在化解过剩工作中的债权债务等问题作出了规范,提出了加大对兼并重组钢铁煤炭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等多项措施,可谓为钢铁煤炭行业在化解过剩产能的金融支持方面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利好:
多项金融举措助力钢煤企业去产能
对于此次《意见》出台的背景,中债资信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本轮煤炭行业景气度下行使行业面临大面积亏损,其中2015年下半年及2016年第一季度尤为严重。煤炭企业资金紧张,同时银行弱化与煤炭企业合作,今年上半年煤炭行业外部融资环境紧张,个别大型煤企有被银行变相抽贷的现象发生,全行业债务周转压力较大。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邢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由于煤炭钢铁行业呈现低迷状态、行业内部存在一定数量的“僵尸企业”等原因,金融领域对于煤炭和钢铁行业的金融支持也相对收紧。但煤炭和钢铁行业在我国有着重要的战略性地位,在化解过剩产能的路上自然少不了资金支持。
其实,2016年以来金融领域发布政策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已然不是首次。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就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钢铁 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多种金融举措助力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如今继2016年4月文件后金融领域再次强调了对煤炭钢铁行业去产能的支持。
而相比2016年4月的文件,此次《意见》就钢铁煤炭行业债权债务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范,如将推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对困难钢铁煤炭企业实施债务重组;支持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妥善处置钢铁煤炭企业集团的担保问题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同时强调,对符合并购贷款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
对此,部分业内人士也表示,此前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是60%。而当前企业获得并购融资的主要渠道仍是银行并购贷款,提升这一比例能增加企业资金获得,更好满足企业合理的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聚焦:
支持钢铁煤炭骨干企业市场化债转股
另外,此次《意见》也提及了目前针对煤炭钢铁行业债务高筑呼声较高的一种处理方式———债转股。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针对债转股的情况,《意见》提出,将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类型实施机构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资产负债率较高、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具备发展潜力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设立的符合规定的新机构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开展债转股工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改进公司治理结构。
实际上,钢铁企业的债转股已经率先开启。日前,中钢集团逾600亿元的债务重组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准,成为本轮市场化债转股背景下首例央企案例。
而煤炭行业也已有两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落地,分别是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据悉,目前山西七大煤炭企业均有债转股计划,未来资产质量好、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的煤企,将通过债转股环节短期偿债压力。
“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负债率,同时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这也是在国家层面大力倡导企业‘去杠杆’的一个重要举措。”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商有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商有光介绍,企业资产一般包括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个部分。债转股的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在保持企业总资产不变动的情况下,将企业的一部分负债转变为了所有者权益,这样一方面使企业巨大的债务压力得以缓解,另外也是变相增加了其现金流,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另外实行债转股的方法,也使得企业的经营规模不会发生变化,而且在负债率降低之后,企业融资行动也将更加容易,更有利于助力企业脱困发展。”商有光分析。
原则:
“有扶有控”仍要坚持
记者梳理《意见》内容时发现,此次《意见》同以往金融领域支持钢铁煤炭企业的原则仍是如出一辙:坚持“有扶有控”。
其实“有扶有控”,对于煤炭钢铁企业来说应该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了。
早在今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 《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及了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而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有扶有控”的原则在此已初步显现。
而在2016年4月的文件中也指出将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积极做好去产能信贷服务。
同样,此番《意见》也明确,将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对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同时坚决停止对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的金融支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或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以及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可见,金融领域虽然出现多种政策支持,但煤钢企业若想乘此“东风”,首要的还是要从自身内部出发,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提升赢利能力,进入被扶持之列,方可较为便利的实现脱困发展。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不良贷款的持续上升等原因,金融机构容易产生风险厌恶的情绪,容易‘一刀切’错杀好的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处长马贱阳分析说,工业中钢铁和煤炭的客户是银行最重要的客户之一,但目前对于这一领域信贷的投放越来越谨慎,需要政策加以引导。
马贱阳认为,2016年以来金融领域对于煤炭钢铁行业 “有扶有控”的政策,一方面是想让金融机构适应新变化;另一方面要引导金融机构转变观念,认识到在钢铁和煤炭行业中也有优秀的企业,应当采取差别化的信贷政策,“有扶有控”的帮助煤炭及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来源:中国电报